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南山、象山校区、梦园教学区、山北生活区、继续教育学院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及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登记上牌标准的非机动车。
(一)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
(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0Kg;
(三)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00mm;
(四)蓄电池额定电压不大于36V;
(五)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六)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七)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件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八)限速装置必须固封,不可拆卸,不可调节;
(九)产品标识标注除国家规定外,还应标明上述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在电动自行车上刻制编码。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来历的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在中国美术学院校园道路行驶;外地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含萧山、余杭区)应符合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相关规定,注册为杭州牌照后,方可在校园道路行驶。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杭州市已登记的行驶证和本人学生证(工作证)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后开通校园一卡通充电功能,超标车辆不予办理;驾驶人应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需要查验电动自行车有关材料时,应当主动配合。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换领。
第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张贴电动车充电专用标牌;
(二) 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在与行人、车辆混行的道路上行驶应该避让行人,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按照道路交通标线、标牌要求通行,校园道路最高车速不大于10Km/h;
(五)只能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并确保乘坐安全;
(六)电动自行车应在专用区域有序停放,校园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关闭报警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混行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
(三)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撑伞行驶;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或出入口。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车身0.3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车把不得悬挂物品。
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予以处理:
(一)对超速行驶、载入行驶、不悬挂号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驾驶人,通报其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扣除该单位(部门)相应的综合治理考核分数;
(三)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仍未在公安交通部门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向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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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校园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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