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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微步】电动自行车明年4月15日起实施“新国标”,杭州四部门公布过渡期相关规定!

作者:校园安全处 时间:2019.04.12 点击量:1164

【凌波微步】电动自行车明年4月15日起实施“新国标”,杭州四部门公布过渡期相关规定!

LY 中国美术学院校园安全处 2018-12-19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也为道路交通管理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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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并于明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浙江省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据此,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就新国标在我市实施前过渡期内(2019年4月15日前)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买到超标车有权退货或更换


       根据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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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即新国标实施后,浙江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自11月1日起,浙江省经信厅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已购超标车需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车辆有三年过渡期,鼓励购买保险。


        在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同时,杭州公安交警部门将规范车辆登记上路。

备案范围及方式

▲备案登记范围:消费者于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但未申领防盗备案登记的应当备案登记。列入《公告》的,不属于备案登记范围,且确保车辆符合上牌标准,应及时到杭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及相关服务点依法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备案登记时间:杭州市集中备案登记工作从2018年12月20日起到2019年3月31日,所有备案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备案登记地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到以下备案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全市各交警中队、相关电动自行车宣教点及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详见链接)。


▲备案登记手续:车主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备案登记点交验车辆并申请备案登记,核发备案号牌。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不收费。已登记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已经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经备案登记。如若因特殊原因,车主本人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登记时,受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验车辆、带齐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资料,办理备案。


单位申请备案登记的(除生产、销售、共享租赁等单位申请备案登记外的),需经办人交验车辆并持企业营业执照及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备案。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无牌无证电动车将禁止上路

备案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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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4月15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杭州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将被记12分。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杭州公安交警特别强调: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文明安全行车。这里蜀黍再唠叨下,驾驶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戴头盔!!戴头盔!!!这不是在说笑,“戴”与“不戴”,两者命运截然不同。

另外,居住或工作在上城区的市民群众,也可就近前往上城区公安分局7个派出所接警大厅办理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


附上地址:

湖滨派出所   上城区邮电路22号

清波派出所   上城区四宜路61号

望江派出所   上城区钱江路441号

小营派出所   上城区翰林街107号

南星派出所   上城区洋泮路85号

紫阳派出所   上城区南瓦坊3幢

站前派出所   上城区邮驿路12-1号


新闻延伸

· 戴头盔可以救命 ·

(一)“头盔救我一命”!舟山一电动车驾驶员脑袋磕碎大客车挡风玻璃,连人带车撞飞十几米……


        “幸亏戴了这顶头盔,否则我这条命可能就没了!”7月3日上午,躺在舟山医院急诊抢救室里的柳师傅,回想起昨天下午的事仍是心有余悸,连连庆幸自己当时幸好是戴了安全头盔。

       7月2日下午16时58分许,在新城海天大道高云路路口,柳某驾驶电动车由西往北左转弯时,与一辆沿海天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两车受损、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显示,与大客车相撞时,柳师傅的头部直接撞在了大客车的车窗下侧,客车前挡玻璃瞬间被撞出了一个大洞,呈大片蛛网状碎裂。

       撞击之后,柳师傅连人带车倒地滑行了十多米,随后翻滚中又与道路中间绿化带的石沿子发生磕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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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后,柳师傅被紧急送医救治,经医生检查确认,其伤势为4根肋骨骨折、头部外伤等,但最为关键的是颅内没有受到损伤!!


       毫无疑问,柳师傅能得以“奇迹生还”,靠的就是当时戴了安全头盔!


(二)惨遭货车碾压头部,是它,保住了他性命!


       10月18日,浙江嘉兴。一男子骑着电动车在与一辆货车并排行驶时,忽然失去平衡与左边大货车相撞并倒地。可怕的是,货车后轮从电动车上碾过后又从男子头部轧过!


       幸运的是,因为它——一个并不是什么高科技的头盔,男子头部被实实在在护了起来,使他幸免于难。


(三)电动车驾驶人被货车撞飞,幸亏戴了头盔....


       11月26日早上,浙江宁波。王先生骑着电动车沿江南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经八路路口时,左侧一辆货车突然变道驶入非机动车道,将他撞飞了出去,头部狠狠的撞到了路边凸起的马路牙子上。



       事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颅骨外血肿,颅内蛛网膜出血,一根肋骨骨裂,全身多处擦伤。虽然伤得不轻,但王先生还是很庆幸,因为事发时他带着头盔。他告诉民警,这顶头盔是他前不久刚买的,难以想象如果没戴头盔会是什么后果。


· 不戴头盔可能要命 ·

(一)骑车被撞致孩子颅内伤 他说后悔没用它……


       4月7日早上8点左右,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小孩,从台州临海古城街道巾山菜场开往大洋街道方向,8点多时,途径崇和路和新江路交叉路口,与翁某驾驶的豫Q7***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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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受了轻微伤,而他后座上的小孩颅内骨折,正在接受治疗。事后王某也很后悔,如果当时不为了赶时间,孩子戴上安全头盔,就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虽然戴了安全头盔,却只是“做做样子”、“走走形式”


       10月25日上午9时许,浙江嘉兴,一位90后外卖小哥左转闯红灯,与一辆直行的SUV撞倒在地。其实,由于汽车过路口时速度本来就不快,这位戴了头盔的小哥原本可以避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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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从视频发现,在碰撞瞬间,他的头盔突然飞了出去……事故导致外卖小哥头部受伤,被送医治疗,幸运的是没有生命危险。原来,外卖小哥虽然戴了头盔,但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把卡扣系上”


(三) “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8年4月16日上午,雷*驾驶浙FU**2T小型普通客车沿海盐县武原街道谢家路由北往南行驶,当其行驶至谢家路盐北路口实施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斜过道路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姚**受伤、车辆损坏。姚**于2018年5月12日死亡。(事故中姚**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2018年4月16日上午,汪*驾驶浙FD**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途经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盐北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曹**死亡、车辆损坏。(事故中曹**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三:2018年6月2日上午,陈**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家中出发驶往海盐县武原街道南洋村升界桥方向,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兴市海盐-百步五丰(X602)0千米900米海盐县武原街道红益村路段超越同向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陈**、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中陈**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